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载凯发真人娱乐

发布日期:2025-09-19 16:51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增强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宿州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征集日期为919-1020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电话:0557-3023581;电子邮箱:szslfk@163.com

 

附件宿州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司法局   

                              2025919

 

 

 

 

 

附件

 

宿州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范围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执法监督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对集中行使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工作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

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整合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在机构限额内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在乡镇和街道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应当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执法工作需求,配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案件询问室、案件听证室、档案室和涉案物品管理库等工作场所,配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县(区)人民政府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第三章  执法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示。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执法风险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送达等执法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执法案卷标准,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和与被调查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查阅、调取、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音频视频资料

(四)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自行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检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

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教育、引导其自觉守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第十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优化行政检查事项,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章  执法协作与执法监督

 

第十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建立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共享、监管标准互通、监管执法联动。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生案件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理。

移送案件涉及的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请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发现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

(四)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下载凯发真人娱乐的技术支持的;

(五)有需要请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的其他情形。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

  (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理。

 

   

 

  规定涉及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法律、法规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202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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