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xx 不服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一案-下载凯发真人娱乐

发布日期:2025-09-01 15:21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宿复决字〔2025174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第三人: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宿公埇(朱仙庄)不罚决字〔2025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54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埇(朱仙庄)不罚决字〔2025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举报的是第三人和鱼塘主打坝蓄水放水淹地,但被申请人并未对鱼塘主作出处理。第三人和鱼塘主把水渠挖掉,在出水口打坝放水,证据确凿,把上下游大概五百亩耕地淹成荒地。申请人的生态园里大量的果树、药材、五黑鸡、比利时野兔、机械设备均被损毁。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且在告知申请人鉴定意见时是通过微信告知,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211日,申请人报警称,申请人租赁的土地被第三人以恶意堵河道、挖涵洞方式将水引至其承包土地内,导致申请人果树及家禽等物被故意损毁,损失价值上百万元。经调查,202011月,申请人与村干部许xx口头协议租赁xx庄镇xx社区xx家塌陷区部分土地。202311月起,申请人停止支付租金,且村民不愿再将此地租给申请人。202478月份,申请人承包地内积水严重,申请人怀疑系第三人用挖涵洞、堵河道方式将水引进申请人承包地内。经办案人员调查了解,近年来,xx庄镇xx家塌陷区开始逐渐向下塌陷,地势低于西边,雨季时塌陷区处河水水位上涨,导致塌陷区处积水严重,无法证实系第三人恶意引水至其承包地内。根据第三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推定申请人承包地内的积水并非第三人恶意引水所为,第三人并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案涉不予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申请人租赁的案涉土地是煤矿塌陷区,始终都有水,每年汛期的时候水会更多,所以才会导致申请人租赁的土地被淹,不存在有人蓄意聚水,故意毁坏申请人的财物。

本机关查明:案涉申请人租赁的土地位于宿州市埇桥区xx庄镇xx社区xx家塌陷区,第三人系xx庄镇xx社区村委副书记。20252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在申请人租赁的土地上放水,导致申请人在该土地上种植的果树、饲养的鸡、野兔等物品被损毁。2025212日,被申请人予以受案调查。

2025211日至2025328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怀疑放水损毁其财物的人是第三人。2025225日,被申请人处派出所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笔录载明:申请人的1辆电动三轮车、3台电机、7台水泵和养殖的50只兔子、7只鸡、800颗树木、6台化验设备约20000元、1辆两轮电动车、1台空调、2台电磁炉等物品均被损毁。勘验工作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现场拍摄照片45张,至此整个勘验结束。2025224日,被申请人委托宿州市埇桥区物价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损毁的物品进行鉴定。202533日,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由于双方未对毁坏项目达成一致,决定不予受理。202534日,被申请人将该不予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及第三人。202538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547日,被申请人作出宿公埇(朱仙庄)不罚决字〔2025xxx《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4年以来,在朱仙庄镇大许村北侧,申请人在该处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及饲养的鸡、野兔等物品,被人放水损毁,造成一定的损失,申请人怀疑是第三人放水。经侦查发现,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202548日,被申请人将该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称其认为第三人故意在申请人租赁的土地上放水,造成申请人大量财物被损毁。但根据在案证据材料,第三人否认其存在放水损毁申请人财物的行为;在案证人均称申请人租赁的土地位于煤矿塌陷区,地势较低,汛期时存水严重,未看到有人故意在申请人租赁的土地里放水;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与照片也仅能证明其案涉财物损毁情况,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故意放水冲毁申请人财物的行为。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第三人存在放水故意损毁申请人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不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其举报的是第三人和鱼塘主打坝蓄水放水淹地,但被申请人并未对鱼塘主作出处理。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申请人仅称其怀疑是第三人放的水,并未指认鱼塘主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如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另行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询问笔录上已明确载明了询问人与记录人两名民警对其进行询问,申请人也已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告知其《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价格认定结论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结果,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对申请人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埇(朱仙庄)不罚决字〔20253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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