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 不服埇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一案-下载凯发真人娱乐
宿复决字〔2025〕6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姜xx
被申请人: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宿州市埇桥区xx镇xx村民,1993年承包本村土地。1995年村委会开始重新分配土地,申请人及其家属都属于本村村民,申请人为本户户主,但村委会分配土地时并未分配给申请人户任何土地,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在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把申请人曾经承包的土地分给其他村民。申请人多次向村委会主张分配其他土地或本村机动地耕种未果。故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xx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公开:1.本村土地承包分配方案;2.本村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承包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及选举结果;3.承包分配方案拟定后的公示记录;4.承包方案已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记录和决议;5.申请人所在村的承包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6.机动地剩余情况(面积、位置)。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xx村村民委员会答复称“经村组调查和研究,因年代久远和撤村并乡等原因,部分材料遗失,现有xx地地租发放清单和1995年之前分地记录底册向申请人公示。”申请人认为,xx村村民委员会答复内容与申请人公开内容不符,其以时间过久为由答复申请人无关且极不清晰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有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村务信息的监督职责。因此,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拒收邮件且邮件退回时处于被打开状态。经申请人向快递员了解邮件拒收原因,快递员称因签收人认为没有该项职责而拒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针对姜xx申请的事项,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给予姜xx书面答复意见,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其xx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其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向xx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并依法告知xx镇政府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同时也向顺河镇人民政府就同一事项申请公开。xx镇人民政府于2025 年1月13日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并作出《关于姜xx申请信息公开的报告》,内容为“姜xx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xx镇xx村村民,其申请公开分地时如下法定文件:1.申请人所在村自1990年起至今的承包分配方案;2.申请人所在村目前承包地分配明细.经镇村研究,同意向申请人公开,详情见附件。” 二、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针对申请人提出2025年2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被申请人拒收邮件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月16日收到该邮件,因信封上写明村务公开申请字样,随即转寄给区委社工部,但转寄未实际送达社工部,导致邮件退回申请人处。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区政府拒收邮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同时向区行政复议中心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此次复议事项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已交由顺河镇进行办理,后续督促xx镇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解决至今。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系宿州市埇桥区xx镇xx村民。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x向xx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公开:1.本村土地承包分配方案;2.本村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承包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及选举结果;3.承包分配方案拟定后的公示记录;4.承包方案已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记录和决议;5.申请人所在村的承包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6.机动地剩余情况(面积、位置)等材料。2025年1月15日,马场村村委会作出《关于姜xx申请信息公开的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经村组调查和研究,因年代久远和撤村并乡等原因,部分材料遗失,现有xx地地租发放清单和1995年之前分地记录底册向申请人公示”,并附后提供xx地地租发放清单和1995年之前分地记录底册。
2025年2月1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该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宿州市埇桥区xx镇xx村民,1993年承包本村土地,后1995年村委会开始重新分配土地,申请人及其家属都属于本村村民,申请人为本户户主,但村委会分配土地时并未分配给申请人户任何土地,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申请人曾经承包的土地分给别的村民,申请人多次向村委会主张分配其他土地或本村机动地给其耕种未果。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有土地耕种。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申请人于1月16日收到答复。但村委会答复内容与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不符,且以时间过久为由答复申请人无关和极其不清晰的无效材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文件规定,村委会应当全面、真实、及时、科学的进行村务公开。现村委会既不提供有效的村务文件,也不做出对分配方案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认为村委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请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委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村务公开申请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作为xx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监督机关,应当对xx村村委会是否已经公开或全面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答复申请人。 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5年2月19日上午9时51分被“单位收发室签收”,当天下午14时11分“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显示派送异常。2025年2月20日,该邮件被退回申请人处。
另查明: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申请人所在村自1990年起至今的承包分配方案;2.申请人所在村目前承包地分配明细。”2025年1月13日,顺河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姜xx申请信息公开的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姜xx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xx镇xx村村民,其申请公开分地时如下法定文件:1.申请人所在村自1990起至今的承包分配方案;2.申请人所在村目前承包地分配明细。经镇村研究,同意向申请人公开。”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埇政办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主要内容为:“针对您申请的信息,经审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宿州市埇桥区xx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办公地址:xx镇政府院内;联系电话:0557-4181103。”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以及应当及时公布的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申请人申请监督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完整明确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因所在村1995年重新分配土地时等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以内部职责分工为由予以拒收,被申请人的直接拒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虽然主张其已将申请人案涉事项交由xx镇办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续相关单位亦未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答复处理,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