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不服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下载凯发真人娱乐
宿复决字〔2024〕4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xx号)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xx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宿州市cbd城市中央商务区项目的业主,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称案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而拒绝提供系事实认定错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而拒绝提供系法律适用错误,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以申请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系其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开展合法经营的前置手续,不涉及商业秘密。即使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涉及商业秘密,则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意见书》及其合理理由及被申请人关于“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论证报告。
三、被申请人在制作或保存了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公
开,其拒绝公开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
二、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信息“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信息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内容信息,第5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信息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公开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经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宿州中豪惠丰置业有限公司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
综上,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系宿州市cbd城市中央商务区项目的业主。2024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节能审查意见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5)用地红线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 1/1000 地形图两份;(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 1/1000 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通知书》(宿自然资规公开延(2024)2号),延长答复期限。
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向宿州市xx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宿自然资规依告〔2024〕x号),载明: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等信息,为你单位的信息,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8月15日,该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为涉及到该公司商业隐私。
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xx号),载明: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予以公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第5项“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前置文件(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已建议申请人向发改部门咨询或申请第2项信息,向住建部门咨询或申请第5项“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前置文件(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 5项“前置文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已指引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信息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内容信息,第1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第5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五、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3 项“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第4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第5项“日照分析文件一份”、第6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由未予公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因第1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第5项信息“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涉及其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同。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对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获取所需要的信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后,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或者说明案涉信息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据此,被申请人以涉案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部分内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xx号)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1/500 或1/1000地形图两份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